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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玉河明珠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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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河明珠小区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7/3 20:23:00    字体:

一、监督委员会职责

监督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监督业主委员履行竞选承诺。

(三)监督小区公共收益和支出。

(四)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

(五)列席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例会、临时会议和楼栋长会议。

、监督委员会任期

监督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督委员与业主委员同时选举。

、监督委员会人数

监督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候补监督委员二人,按得票多少排队轮候,监督委员缺额时,按顺序替补。监督委员会成员变更应按相关规定备案并公告。

、监督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居住本小区的业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书面授权可以参选监督委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五)处事客观理性,敢于坚持原则;

(六)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监督委员会选举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业主自愿向筹备组登记报名,领取、填写报名表,签署竞选承诺(见附件)。

(二)确定候选人并公示。筹备组收到参与竞选的业主交回的报名表和竞选承诺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并在小区连续公示候选人报名表、竞选承诺十五天。候选人名额应不少于名,不多名。

(三)投票。筹备组组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投票表决。

(四)确定选举结果。筹备组组织验票、计票,确定选举结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所有候选人均符合当选条件的,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五)公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确定后,在小区连续公告十五日以上。

(六)筹备组召集监督委员会选举主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并公告。

  监督委员的竞选承诺

参加监督委员竞选,应作如下承诺:

如果当选业主委员,我将做到:公正无私,恪守成信,认真履职,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任职期间不接受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的任何金钱、物质报酬和馈赠;不接受业主大会规定以外的任何报酬;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属或朋友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生以下行为,我将主动辞职或经监督委员会确认后丧失(终止)监督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或不履行业主义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属或朋友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或接受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为自己或他人发放钱、物,或者发生其他擅自处置经营收益的行为;

4、接受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的钱、物;接受为本小区提供施工或其他服务的单位或人员的钱、物;

6、不履行监督委员职责;

7、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任职;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的情况。

认可并签署竞选承诺是获得候选人资格的前提。

七、监督委员补选

(一)监督委员会成员缺额超过百分之四十且没有候补监督委员可用时,应在3个月内书面报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增补成员。监督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增补工作。

(二)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监督委员会监督;

(三)监督委员补选按照选举的流程和要求进行;

(四)补选监督委员的任期为当届监督委员的剩余任期。

八、监督委员资格终止

监督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委员会确认,监督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违反竞选承诺事项,应终止监督委员资格的。

九、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二)监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一名监督委员召集。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百分之八十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所作决定,除需要暂时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监督委员会除列席业主委员会、楼栋长会议外,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重要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到会人员、研究内容、表决情况应有专人记录,表决情况记录应由表决人签名;会议记录本由记录人专人保管。

(四)监督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应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论证。

(五)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三年(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在每半年、年终和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全体业主书面报告。

(六)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接访电话,每周至少一天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业主投诉、来访,重要事项记录在案并向主任报告。

(七)对小区公共收益和支出每半年检查一次账目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必要时可聘请审计机构对小区业主共公共收益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选择新的物业公司的招标以及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竞争的方式选择为小区工程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或合作对象。

(九)监督委员会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每次用章须有监督委员会决定,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否则,任何人不能随意用章。如公章保管人把关不严,随意用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档案由专人管理。

(十一)监督委员会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加强物业管理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的宣传,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配合配合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

(十二)与业主委员会一道,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监督。如物业公司发生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作为、乱作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支持和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其改正;如造成业主损失的,要求其赔偿损失,代表业主主张权利,直至诉诸法律。

(十三)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应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地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并努力创造条件,让尽可能多的业主参与到小区的建设管理中来。凡公告和向业主报告事项,应通过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小区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布。并把这些工具办成加强和促进小区建设的有效的沟通平台、交流平台、学习平台、宣传平台

十、对业主委员会违规的处置

(一)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委员会应出具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到期不整改的,可报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改选:

1、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2、严重不履行职责,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的。

(二)处置程序

1、收集业主委员会违规的充分证据;

2、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十一、对业主委员违反竞选承诺的处置

  (一)业主委员违反竞选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委员会应出具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到期不整改的,按照其本人承诺,确认终止其业主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或不履行业主义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属或朋友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为自己或他人发放钱、物,或者发生其他擅自处置经营收益的行为;

4、接受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的钱、物;

5、接受为本小区提供施工或其他服务的单位或人员的钱、物;

6、不履行业主委员职责;

7、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任职;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的情况。

(二)处置程序

1、收集业主委员违规的充分证据;

2、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十二、对监督委员违反竞选承诺的处置

对监督委员违反竞选承诺的处置按照对业主委员违反竞选承诺的处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十三对楼栋长不履行职责或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不适合担任楼栋长的处置

楼栋长出现不履行职责或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等情况,不再适合担任楼栋长,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监督委员会查明情况属实的,确认终止其楼栋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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