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按规范程序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工作;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六)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
(八)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补选;
(九)为小区公共事务代表业主大会起诉或应诉;
(十)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业主委员会人数
业主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候补业主委员三人,按得票多少排队轮候,业主委员缺额时,按顺序替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应按相关规定备案并公告。
四、业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业主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居住本小区的业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书面授权可以参选业主委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五)愿意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服从分配,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六)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八)业委会主任应具有较广的知识面,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处事客观理性,敢于坚持原则。
五、业主委员会选举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业主自愿向筹备组登记报名,领取、填写报名表,签署竞选承诺(见附件)。
(二)确定候选人并公示。筹备组收到参与竞选的业主交回的报名表和竞选承诺书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并在小区连续公示候选人报名表、竞选承诺十五天。候选人名额应不少于十名,不多于十二名。
(三)投票。筹备组组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投票表决。
(四)确定选举结果。筹备组组织验票、计票,确定选举结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所有候选人均符合当选条件的,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五)公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确定后,在小区连续公告十五日以上。
(六)筹备组召集业主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并公告。
六、业主委员竞选承诺
参加业主委员竞选,应作如下承诺:
如果当选业主委员,我将做到:公正无私,恪守成信,服从分配,认真履职,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任职期间不接受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的任何金钱、物质报酬和馈赠;不接受业主大会规定以外的任何报酬;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属或朋友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生以下行为,我将主动辞职或经监督委员会确认后丧失(终止)业主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或不履行业主义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属或朋友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为自己或他人发放钱、物,或者发生其他擅自处置经营收益的行为;
4、接受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的钱、物;
5、接受为本小区提供施工或其他服务的单位或人员的钱、物;
6、不履行业主委员职责;
7、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任职;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的情况。
认可并签署竞选承诺是获得参选人资格的前提。
七、业主委员补选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超过百分之四十且没有候补业主委员可用时,应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增补成员。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增补工作。
(二)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监督委员会监督;
(三)业主委员补选按照选举的流程和要求进行;
(四)补选业主委员的任期为当届业主委员的剩余任期。
八、业主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委员会确认,业主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违反竞选承诺事项,应终止业主委员资格的。
九、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所作决定,除需要暂时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楼栋长(业主代表)会议。如有重要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工作例会、全体会议、临时会议和业主代表(楼栋长)会议应通知监督委员列席。每次会议到会人员、研究内容、表决情况应有专人记录,表决情况记录应由表决人签名;会议记录本由记录人专人保管。
(四)业主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应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论证;如有30名以上小区业主联名反应问题或提出建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书面回复。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三年(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在每半年、年终和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全体业主书面报告。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每日值班制度,设置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负责接待业主投诉、来访;受理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需要业主委员会配合的工作事项,并进行处理;对小区的管理、环境、绿化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上述工作比较重要的,应记录在案,并向主任报告。
(七)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节约开支,严禁在业主大会规定之外对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乱发钱物;对小区的公共收益和支出,应制定年度预算并建立账簿,由专人进行记录、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告。
(八)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应公开招标;组织实施小区公共工程或涉及众多业主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竞争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或合作对象。
(九)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每次用章须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否则,任何人不能随意用章。如公章保管人把关不严,随意用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档案由专人管理。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加强物业管理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的宣传,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配合物业公司和社区居委会进行劝阻。
(十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的建设与管理,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监督。如物业公司发生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不作为、乱作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其改正;如造成业主损失的,要求其赔偿损失,代表业主主张权利,直至诉诸法律。如需起诉或应诉,可聘请律师。
(十三)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顾问、财会人员、业委会秘书等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四)对违反竞选承诺、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以及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的楼栋长,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可提请监督委员会确认终止其业主委员或楼栋长资格。业主委员资格终止后,从候补业主委员中按顺序替补;楼栋长资格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该楼栋群重新选举楼栋长。
(十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地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并努力创造条件,让尽可能多的业主参与到小区的建设管理中来。重大事项和决策应进行公告。凡需要公告和向业主报告事项,应通过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小区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布。并把这些工具办成加强和促进小区建设的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学习宣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