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和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津贴方案。
一、津贴性质
业主委员、监督委员、楼栋长的津贴是补偿性的,即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茶水费以及辛勤劳动的一种补偿,不是工资报酬。
二、经费来源
业主委员、监督委员、楼栋长津贴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在确保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活动经费的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业绩在业主大会确定的报酬标准幅度内决定具体支付金额。
三、津贴标准(每月)
1、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00-300元;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100-200元。
2、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100-200元。
3、楼栋长,100-200元。
四、本报酬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五、说明
1、为什么要给上述人员发津贴
无论是业主委员、监督委员还是楼栋长要尽心尽责做好工作是要付出巨大努力的,面对一个近三千户业主、利益诉求、行为爱好各异,思想觉悟、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功能设计先天不足、遗留问题甚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难度与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监督委员会既要要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又要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水平和能力,更要有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的责任担当,不是一般人愿意干、能够干的;楼栋长的工作看似简单,但因为管理的楼栋与户数较多,要负责上传下达,需要跑很多腿、费很多口舌,需要菩萨心、婆婆嘴,同样很不容易。虽然,积极参与上述工作的大多数人表示,愿无私奉献,不计报酬。但作为接受服务的广大业主,不能过渡消费奉献者的奉献精神,不能要求热心奉献的人长期义务劳动(将心比心,我们自己愿意吗?),不能让这些为大家服务的业主委员、监督委员、楼栋长在奉献了知识、能力、休息时间和责任担当的同时,还要自己贴电话费、交通费、茶水费等费用。同时,发放津贴甚至报酬有法律依据。
2、为什么定这个标准
(1)这个标准大约只能补贴电话费、交通费、茶水费等费用,如果要补贴辛苦费则远远不够,所以只是一个低标准。
(2)积极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表示能够接受这个标准。
(3)因为是初次实行,没有经验;其他小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不多,而且各小区情况不同,无法照搬。
(4)小区公共部分收益有多少没有数。
3、本方案要经业主大会批准才能实施,而且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业主大会批准的津贴标准限额以内发放,不能突破标准,更不能在上述津贴标准以外随意给上述人员发放钱、物。此外,上述人员不能接受为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以任何方式给予的钱、物。
4、津贴发放前提条件
(1)有公共收益且在确保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活动经费的前提下,有可供发放的费用,如果没有则不能发。
(2)要根据上述工作人员的业绩和具体工作表现,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在规定标准内决定具体发放金额。
5、本方案为试行方案。一年后,如果业委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业主普遍认可,并且小区公共收益能够负担,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由业主大会表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