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上届业主委员会到期后没有及时选举,处于空缺状态的情况下(以下统称“没有上届业委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同时选举,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7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候补业主委员3人,按得票多少排队轮候,业主委员缺额时,按顺序替补。监督委员会成员5名,设主任一名;候补委员2名,按得票多少排队轮候,业主委员缺额时,按顺序替补。每个楼栋群设一名楼栋长,由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本楼栋群业主选举产生,任期与业主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没有上届业委会,为了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组成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中业主成员不少于70%,筹备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楼栋微信群、小区公众号、公告牌公示15日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楼栋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或选举票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20%。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的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应提供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报名人数超过候选人名额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进行优选、确定候选人;报名人数不足候选人名额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进一步征集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报名表、承诺书在小区楼栋微信群、小区公众号、公告牌公示15日以上;楼栋长候选人不需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楼栋长选举,由筹备组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楼栋长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每户业主只能投一票。业主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业主。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业主到固定票箱投票。
(二)业主到流动票箱投票(筹备组与楼栋长携带票箱到个楼栋或上门)。
(三)业主填好选票后拍照,通过楼栋微信群投票。业主(用手机)把填好的选票拍下照片,发到楼栋的微信群,拍照可选以下任一种方式:一是业主本人举着选票拍;二是把房产证和选票放在一起拍;三是把身份证和选票放在一起拍。
(四)业主在投票期间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投票:
1、事先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同时付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应加盖本人印章或摁本人手印。
2、由筹备组将选票传真给身在外地的业主本人,业主填好选票后拍照,通过楼栋微信群投票。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筹备组或上届业主委员会同楼栋长一起监票、计票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七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20%。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当选人。
第十八条 楼栋长由筹备组或上届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选举之前组织本楼栋群的业主进行选举,选举应有本楼栋群过半数业主参加。如有两名以上候选人,以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不需要组织投票,该候选人自然当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组织楼栋长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楼栋长候选人遇票数相等的,组织第二次投票。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微信投票保留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二十二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拒不交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